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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丨《科学技术普及法》

普法专栏丨《科学技术普及法》

  • 分类:馆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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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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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科普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科普活动不仅包括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也包括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普及

02颁布的时间

《科学技术普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3立法的宗旨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一条指出:“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04立法的意义

《科学技术普及法》是为我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专门制定的一部法律,是国家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科技进步、社会进步的需要,又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为科普立法,是我国科普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科普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重要影响。

05科普的性质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四条指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了科普是一项公益事业,是非赢利性的,同时,它又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06违反本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1)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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